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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施行

发布日期:2019-09-11      308

       根据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经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省2004年、2012年相继出台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73号和296号令),对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296号令实施以来,进一步深化了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健全了全过程造价监管平台、强化了合同纠纷预防机制、加大了价格信息公共服务力度、完善了工程结算纠纷行政调解机制、保障了建设市场质量安全、促进了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于2018年5月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将我省列为试点地区之一,并于2019年3月决定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并结合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推进改革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
       修改后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涉及修改条款十六条。本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取消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要求,取消施工合同备案要求,取消涉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资格》的有关事项。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满足信息采集实际需要,避免不合理增加建设单位等负担。
       二、落实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一是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建立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监测,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科学决策、预防纠纷提供有力指导。二是明确招标控制价等相关材料由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与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共享获取。
       三、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明确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价,营造公平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建设工程有关造价信息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另外,本次修改还根据全国人大《立法技术规范》以及我省机构改革涉及的职责调整要求,调整了有关行政机关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规定,调整了有关罚款数额。
本次修改后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对深化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促进工程造价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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